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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容”新政巩固我国养老第三支柱发展
发布日期: 2022-02-25 17:32:13

近年来,我国人口结构已经开始从老龄化步入深度老龄化,我国社会养老压力的不断加大导致不少地区养老金吃紧,造成了我国养老金区域分化严重的现象。“十四五”新时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一方面从今年1月起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另一方面则大力推广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安全稳健的长期养老保障选择。


为进一步探索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自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第三支柱建设再迈一步,加速探索商业养老保险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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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更加灵活,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较传统商业养老保险在缴费、领取方式以及收益方面有所区别。


首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重点突出“灵活”二字,在首期保费缴纳后可按照不定期、不定额的方式缴纳续期保费,充分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尤其是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缴费需求;


其次,在领取方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不局限于“年金”的领取方式,还包括了失能护理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强化了保险产品的养老保障功能;


第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还为养老群体设置A、B账户,将保费分开放置进行投资,分别进行养老金的基本收益投资活动和高风险高收益投资活动,从而使账户整体达到“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证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2021年5月,我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对该类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扶植性试验。《通知》选定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选中六家人寿保险公司作为第一批试点公司,目前发布产品包括“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太平岁岁金生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截至2022年1月底,6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近5万起,保费共计约4亿元,其中超两成投保人身份为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


2022年2月,鉴于前期试点运行工作总体平稳,业务规模稳步增长,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以期进一步扩展和巩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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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政解读


与去年5月我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相比,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明确变化:


(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和参与主体扩容


1. 从浙、渝走向全国,由人寿扩充至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在银保监会发布最新通知中着重强调,在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将从浙江(含宁波市)和重庆扩大至全国范围,与此同时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的基础上,允许专业的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在过去半年多的试点工作中,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灵活稳健的特点逐渐被市场所接受了解,保险公司也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总结出合适的经营模式;进一步来看,根据统计数据来看,第一批试点的6家公司设置的稳健型账户在2021年达到了4%-6%的年化结算利率,进取型账户则是达到了5%-6.1%,实际收益均高于预期。良好的运营是银保监会提前扩大试点范围并推至全国,同时新增平安养老、太平养老等9家机构,共计15家自3月1日起开展本项业务。


2. 扩大保费规模,丰富产品种类


本次试点扩容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扩大保费规模,同时在供给端丰富保险产品的种类。


一方面,试点范围与参与主体两个维度同时扩容必将为养老保险保费规模带来激增。据统计,2021年浙、渝两地共计约9754万人,按照万分之五的产品渗透率来估计,此次试点扩容后全国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保费规模预计可达到57.4亿元,虽然与总体养老金规模仍有巨大差距,但是在补充完善我国养老体系覆盖面、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仍然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新推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所独有的灵活性能够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新政也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专业养老机构围绕强化长期养老功能的基础上体现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对养老金融产品的结构和经营模式进行创新,从而推动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做大做强。


(二)监管要求


本次扩大试点范围通知除了介绍扩容内容外,还强调了相关监管要求。基于前期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新试点地区与单位将继续遵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7号)规定的试点要求。这也将有助于老试点对新试点开展业务帮扶工作,有利于试点范围扩大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快速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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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新政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现实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搭建工作必然是一项严峻的考验;而在联合国规定的一个地区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7%即为“老龄化社会”、超过14%即为“深度老龄化社会”的标准下,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的老龄化进程(美国、法国和新西兰分别用时72年、115年和76年),我国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的步伐无疑快了许多(测算结果为25年),因此完善养老制度又可谓是迫在眉睫。从此次试点扩大的新政来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对这一工作“快、准、狠”实施的有力工具。


同为对社会养老制度的补充,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实施的401K计划达成的效果或许是我国推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所想要达成的结果。在美国,401K计划作为私人企业退休金制度改革的产物拥有着自愿属性,既不普及企业每位雇员,也不由政府主导,而是为社会保险金起到了巨大的辅助作用。虽然我国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401K计划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如果能以其产生的社会效果作为锚定目标,在试点获得成功,并结合政府配套的免税优惠政策,对我国未来社会养老压力的舒缓将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而这也与“十四五”时期和2035远景目标相契合。


综合来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完善养老体系的“先锋队”,在有传统养老保险的属性下兼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新业态劳动人民的养老需求,对我国养老第三支柱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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